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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办法监管小额贷款禁集资禁放高利贷
来源:大江网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1日作者:

      5月20日,大江网记者获悉,《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下发。《办法》为小额贷款公司划定了“红线”,包括严禁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组织或参与任何集资活动,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等。

 

为小额贷款公司划“红线”


  《办法》明确了监管内容,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除了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文件外,还严禁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组织或参与任何集资活动;禁止进行账外经营;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变更公司股东、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营业地址、名称等须经监管机构批准;应当在注册地及其本设区市辖内周边县域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禁止经营担保业务;基本账户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辖区的银行开设,在融资合作银行开设的一般账户不得超过2个,且贷款的发放与本息回收只能通过银行基本账户或融资合作银行一般账户转账结算等。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经营活动要防止贷款过度集中,纯农贷款与单户5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场所还必须公布省、市、县(区)监管机构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放高利贷或将停业整顿


  如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是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是单户贷款50万以下的贷款余额、纯农贷款余额等不达标的,将被风险提示,并整改。

  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将被谈话、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整改的,将被采取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责令停业整顿、暂停试点资格等监管措施: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组织或参与集资的;贷款发放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违反规定进行账外经营的;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未经批准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超出核准经营区域和经营范围的;违反融资规定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或提供虚假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拒绝或阻碍监管的。此外,如果上述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